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998號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何信慶(主辦)林海祥江翠萍張永宏林怡秀

抗告人
王千豪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79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王千豪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790號)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猶提出「刑事抗告狀」而為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信慶(主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怡秀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998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