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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992號

一、台 陳竤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抗告案公示送達。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段景榕洪兆隆汪梅芬許辰舟楊力進

抗告人
陳竤鉎(原名陳畇升)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113年度台抗字第992號刑事裁定,應對陳竤鉎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陳竤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因另案通緝中,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前案資料查詢表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楊力進

書記官 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92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陳竤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抗告案公示送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