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51號
- 聲明人
- 陳浚家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02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浚家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抗字第225號裁定,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1020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刑事聲明異議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