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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台附字第18號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李英勇高玉舜林怡秀楊皓清楊智勝

上訴人
IMMORTAL INTERNATIONAL CORP.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英美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被上訴人
MAGNIFNANCE L.L.C.(中文譯名:美商嘉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MAGNIFIC CAPITAL L.L.C.(中文譯名:美商嘉鼎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余凌霄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余凌霄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上字第4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一、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上訴人余凌霄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原審法院將第一審判決撤銷,改判諭知其無罪後,檢察官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上訴人IMMORTAL INTERNATIONAL CORP.及英美惠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因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5238號判決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0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魏至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附字第18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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