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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51號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林恆吉林靜芬吳冠霆許辰舟蔡憲德

聲明人
陳浚家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102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浚家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抗字第225號裁定,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1020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刑事聲明異議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蔡憲德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51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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