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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6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非常上訴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段景榕洪兆隆何俏美林婷立汪梅芬

聲請人
黃智賢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103年度上重訴字第40號),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定有明文。故非常上訴之提起,專屬於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被告並無聲請權,如認確定判決有提起非常上訴之事由,祗得具意見書聲請總長向本院提起非常上訴。

二、本件聲請人黃智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重訴字第40號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26號判決從程序上予以駁回確定,復又具狀逕向本院聲請對上揭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提起非常上訴,依上開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汪梅芬

書記官 胡家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63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非常上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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