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63號
- 聲請人
- 黃智賢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103年度上重訴字第40號),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定有明文。故非常上訴之提起,專屬於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被告並無聲請權,如認確定判決有提起非常上訴之事由,祗得具意見書聲請總長向本院提起非常上訴。
二、本件聲請人黃智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重訴字第40號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26號判決從程序上予以駁回確定,復又具狀逕向本院聲請對上揭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提起非常上訴,依上開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