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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97號

不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瑞斌朱瑞娟黃潔茹蔡廣昇高文崇

聲明人
劉建新

上列聲明人因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4年度執字第6262、626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而非僅諭知上訴或抗告駁回而維持下級審裁判所宣告刑罰或法律效果之法院。若有法定聲明異議權人向非諭知該罪刑或法律效果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即與上揭條文關於聲明異議管轄法院之規定不合,而應裁定予以駁回。

二、本件聲明人劉建新提出之「刑事聲明異議狀」,係主張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262、6263號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等語,並未記載檢察官據以執行之法院之裁判為何,其逕向本院提出異議,本院無從審認。聲明人前述書狀雖併有本院「114年台上字第1332號」之記載(見本院卷第13頁);然聲明人前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869號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前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於民國114年7月3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332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定應執行刑部分除外)。依上開說明,本院並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亦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高文崇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97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不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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