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聲明人
- 羅志偉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89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羅志偉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6月),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抗告、上訴聲明不服,依前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59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罪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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