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1548號

妨害秩序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英志劉興浪蔡廣昇吳冠霆陳德民

抗告人
張塏斌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秩序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3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6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1條第5款規定甚明。至所定執行刑之多寡,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法定範圍,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張塏斌因妨害秩序等罪案件,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各罪之犯罪情節、類型、行為次數等情,就其所犯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給予抗告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之機會,而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三、抗告人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泛言主張伊知過錯,請求從新合併,讓伊能早日返家與家人團聚云云,核係對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德民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1548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秩序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