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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三號

煙毒聲請停止押刑事裁判日期 85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蔣嶸華羅一宇吳昭瑩花滿堂謝俊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三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煙毒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駁回聲請停

止押之裁定(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九三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抗告,又犯肅清煙毒條例之罪者,以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初審,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終審,同條例第十六條前段定有明文,縱原審法院書記官在裁定正本上誤載得為抗告字樣,亦不生法律上之效力。本件抗告人因煙毒案件聲請停止押,不服原審法院所為聲請駁回之終審裁定提起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蔣 嶸 華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謝 俊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三號於民國 85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煙毒聲請停止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