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三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三號
- 抗告人
- 甲○○
右抗告人因煙毒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駁回聲請停
止押之裁定(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九三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抗告,又犯肅清煙毒條例之罪者,以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初審,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終審,同條例第十六條前段定有明文,縱原審法院書記官在裁定正本上誤載得為抗告字樣,亦不生法律上之效力。本件抗告人因煙毒案件聲請停止押,不服原審法院所為聲請駁回之終審裁定提起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