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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四號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具保停止押刑事裁判日期 85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蔣嶸華羅一宇吳昭瑩花滿堂謝俊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四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

廿七日駁回其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一○二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之情形,且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抗告人雖以其覊押已達一年六月之久,因母罹重疾,請准予具保停止覊押以便服侍云云。惟認抗告人因製造安非他命,業經第一審法院判處罪刑,犯嫌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覊押原因並未消滅,聲請難認有理由,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至原裁定雖誤寫抗告人一審所處有期徒刑六年為十二年,仍無礙於對抗告人係犯重罪之認定,合併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蔣 嶸 華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謝 俊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四號於民國 85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具保停止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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