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七二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86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謝家鶴羅一宇吳昭瑩花滿堂陳世淙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七二號

上訴人
乙○○ 男
上訴人
甲○○ 男
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昆南律師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

月廿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八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七三三七號、偵續字第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乙○○與甲○○,明知劉某姑母劉阿妺將坐落屏東縣內埔鄉○○段第二○四二號等筆農地贈與乙○○,竟共同虛以買賣為原因,二次辦理各該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逃漏贈與稅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等共同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刑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及其等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一)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除贈與人行蹤不明或逾期未繳納贈與稅且無財產可供執行外,受贈人並非納稅義務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原判決徒謂上訴人等為納稅義務人劉阿妹辦理土地贈與事宜,依法有以劉阿妹名義繳納贈與稅之義務,為實際上之納稅義務人,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云云,並未說明依何規定上訴人等為納稅義務人,已屬理由欠備。況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屬身分犯,本件如成立犯罪,自應審究該假買賣真贈與究出何人之意,如出於劉阿妹授意,上訴人等可能為無身分之共同正犯,如係上訴人等之意,有無犯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自待詳查審認,原審率為判決,亦嫌速斷。(二)遺產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規定,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者,不在此限。上訴人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時(偵續卷第卅二頁內附日期、文號),有無檢附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卷證資料不明。如未檢附,則其買賣行為依法仍以贈與論,自無法逃漏贈與稅(第一審卷第廿頁有稅捐機關之繳款書,乙○○已繳納第二次應繳之贈與稅),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屬結果犯,以有逃漏稅捐之結果為要件,上訴人等所為得否究以該罪,亦非無疑。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七二號於民國 86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