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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一號

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8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謝家鶴羅一宇花滿堂陳世淙曾有田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一號

上訴人
丁○○ 男
選任辯護人
余健生律師
上訴人
乙○○ 男
上訴人
二十八
選任辯護人
郭惠吉律師
選任辯護人
廖婉君律師
上訴人
甲○○ 男
選任辯護人
林天財律師
上訴人
丙○○ 女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四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二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五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乙○○、丁○○、甲○○、丙○○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乙○○、丁○○、丙○○、甲○○共同在公有及私人山坡地內,從事處理廢棄物之經營,致生水土流失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等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㈠原判決事實欄僅記載上訴人丁○○與吳文雄明知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核定並監督實施,竟無視該規定,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即與上訴人丙○○、乙○○、甲○○合作並訂立契約,彼此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未經同意,共同擅自在原判決附圖所示C橘色部分之土地經營棄土場。對上訴人等究於何時開始經營,並未明白認定,其事實之記載,尚欠明確。㈡水土保持法係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始經總統令制定公布,該法所稱之山坡地,依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省(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⑴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⑵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原判決論上訴人等以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罪,理由雖以系爭土地早經台灣省政府於六十九年二月六日以府農山字第一二○一六六號公告屬台灣省山坡地範圍地段,有桃園縣政府八十四年五月十六日八四府農保字第七九八一八號函(見偵查卷第一○九頁)、台灣省山坡地範圍地段明細表影本(見偵查卷第二九頁)附卷可稽。然經核閱上開桃園縣政府函,僅謂該違規使用地號之土地,均屬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所稱之山坡地,並未謂係屬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之山坡地。究竟系爭土地有無依上開水土保持法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為山坡地,仍有調查審認必要。㈢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措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部分,係對無使用權人所設處罰規定。至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則係對有使用權人所設處罰規定。原判決事實欄記載上訴人等與吳文雄共同未經同意,擅自經營棄土場之範圍,包括案外人鄭國雄所有坐落桃園縣龜山鄉○路○段三○○號土地及同段未登錄之國有地。既認定上訴人等對該項三○○號土地及未登錄國有地無使用權,自無從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則該部分能否論以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在公有及私人山坡地,從事處理廢棄物之經營,致生水土流失罪,饒有研究餘地。㈣原判決事實欄記載上訴人等所經營之棄土場面積甚廣,堆置之廢棄物數量亦大。每遇大雨,造成水土流失,雨水挾雜土石往山谷滑落,危及山谷下之住家。

係認定上訴人等行為,已發生具體之危險。然理由內却記載上訴人等經營棄土場供不特定人傾倒廢棄物,該傾倒之廢土遇大雨、颱風,勢將沿山谷而下,土石流失,危及山坡下住家及農作物,僅說明有發生危險之可能。其事實之認定與理由,顯不相適合,難謂無理由矛盾之違法。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至原判決不另諭知無罪部分,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併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曾 有 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一號於民國 87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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