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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九五號

貪污刑事裁判日期 8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董明霈丁錦清賴忠星林茂雄王居財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九五號

上訴人
甲○○ 男

右上訴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九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四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

度偵字第五一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至八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間擔任台南市政府環保局清潔隊第五區隊代理區隊長,對該區隊垃圾車每日運送垃圾路線負有監督之責,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台南市原設於台南縣歸仁鄉南沙崙垃圾場,因附近民眾抗爭而封閉,而設於台南市安南區城西里新垃圾場將於八十三年七月一日正式啟用,上訴人獲悉王新輝欲在新垃圾場附近開設賜龍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賜龍環保公司),從事垃圾資源回收,即邀同該區隊司機陳宗正,於同年六月初前往台南市○○路○段六八六-六○○號王新輝住處,向王新輝表示其現正擔任第五區隊代理區隊長,已在當地覓妥土地,王新輝如讓其入股,並定期分配紅利,即可要求該區隊二十餘輛垃圾車,每日前往城西里垃圾場傾倒垃圾前,先至該公司停靠,讓王新輝從垃圾車收取可回收垃圾販賣,王新輝為避免日後困擾,雖不同意上訴人加入合夥要求,惟答應每月致贈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做為上訴人要求所屬垃圾車每日載往該公司販賣可回收資源之代價。嗣王新輝於同年七月中旬將面額一萬六千元土地銀行北台南分行之支票一張交予任職第五區隊之上訴人姪女轉交上訴人兌領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罪,乃公務員職務上圖利之概括規定,必須其圖利行為不合於同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各款之特別規定者,始有其適用。又公務員就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收受賄賂者,仍不失為就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而視其情節,應分別依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特別規定論處。原判決事實欄記載上訴人向開設賜龍環保公司,從事垃圾資源回收之王新輝表示其擔任第五區隊代理區隊長,如讓其入股,並定期分紅,即可要求該區隊二十餘輛垃圾車,每日前往城西里垃圾場傾倒垃圾前,先至該公司停靠,讓王新輝從垃圾車收取可回收垃圾販賣。

王新輝為避免日後困擾,雖不同意上訴人加入合夥之要求,惟答應每月致贈一萬五千元,做為上訴人要求所屬垃圾車每日載往該公司販賣可回收資源之代價,嗣並簽發面額一萬六千元之支票乙張交上訴人之姪女轉交上訴人兌領等情。如果無訛,則上訴人收受一萬六千元支票,是否已合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是僅屬對於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即非全無審酌研求之餘地。又原判決既論上訴人對於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罪,然其事實欄並未明確記載認定其係如何圖利及圖利之對象為何人。而其理由內又謂:「上訴人確有利用其擔任台南市環保局清潔隊第五區隊長之機會,直接圖利賜龍環保公司,允無疑義」,「上訴人有直接圖利賜龍公司,極臻明確。」,「上訴人圖利所得財物在五萬元以下。」等語(見原判決理由二、四、六)。亦有主文、事實與理由相互矛盾之可議。㈡、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犯(本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是以得依該條項規定減輕其刑者,除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五萬元以下外,尚須其情節輕微者,始得為之。原判決理由內僅以上訴人圖利所得財物在五萬元以下,即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至於其情節是否輕微,則未加以論述說明,亦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又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併予發回,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王 居 財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九五號於民國 87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