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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七號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8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謝家鶴羅一宇花滿堂陳世淙劉介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七號

抗告人
甲○○ 男

            (在監執行)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駁回其具保停止押聲請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六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押與否、停止押等問題。本件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經原審依法押,其復以身罹重疾為由,聲請具保停止押,亦經原審裁定駁回其聲請。茲該案業經判刑確定,移送執行,抗告人是否確因疾病須保外就醫,為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之問題,與是否停止押無涉。抗告意旨仍執前詞,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准予具保停止押云云,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劉 介 民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七號於民國 87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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