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七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七號
- 抗告人
- 甲○○ 男
(在監執行)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駁回其具保停止押聲請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六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押與否、停止押等問題。本件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經原審依法押,其復以身罹重疾為由,聲請具保停止押,亦經原審裁定駁回其聲請。茲該案業經判刑確定,移送執行,抗告人是否確因疾病須保外就醫,為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之問題,與是否停止押無涉。抗告意旨仍執前詞,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准予具保停止押云云,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