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號
- 上訴人
- 甲○○ 男
- 選任辯護人
- 林辰彥律師
黃淑怡律師
張凱輝律師
右上訴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七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鄭經正與另案判決之戴國灶訂定契約,欲共同在坐落新竹縣湖口鄉○○○段七三二號土地上開挖整地(得共有人之一戴國賢同意使用),供他人傾倒廢棄物,為上開土地之使用人,因該地業經新竹縣政府公告劃為山坡地,而在山坡地從事開挖、傾倒廢棄物,應依水土保持法之規定,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上訴人及戴國灶又為水土保持義務人,詎二人竟基於讓他人傾倒廢土牟利之犯意聯絡,共同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新竹縣政府核定,即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起,以每車新台幣(下同)八千元之代價接受他人傾倒廢土(戴國灶每車分得七百元,其餘由上訴人收取),並由戴國灶以每日八千元之代價雇用不知情之葉國松等人,在現場操作挖土機,開挖上開山坡地,於傾倒廢棄物後,再回填土方掩埋整地。上訴人則以每日三千元之代價,雇用亦有犯意聯絡之張鑫富於入口負責管制車輛進出及察看有無警方或不明人士進入,並為前往傾倒廢棄物之大卡車司機帶路至上開山坡地,上訴人與戴國灶並輪流在現場,向欲傾倒廢棄物之卡車司機收費,共同提供上開山坡地供他人傾倒廢棄物,將原本結構完整之山坡地開挖後破壞土石結構,又傾倒結構鬆軟之廢棄物,造成土壤之流失,且因其將山坡地原有之私有林木砍除,以方便傾倒廢棄物,亦使該地之水源流失。嗣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凌晨五時許經警當場查獲葉國松、張鑫富及載滿工業廢棄物正由張鑫富導引前往上開山坡地傾倒之王正強,並循線查獲戴國灶及上訴人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共同水土保持義務人,違反於山坡地開挖整地,處理廢棄物,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之規定,致生水土流失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㈠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與戴國灶二人共同自「八十七年六月起」,提供上開山坡地供人傾倒廢土等情,但理由欄則援引張鑫富於警訊時之供述為判決基礎之一,說明「張鑫富則於警訊中證稱上開土地約在『八十七年七月十日』開始接受傾倒廢棄物……」云云(原判決第三頁倒數第三、四行),事實欄之記載,與理由欄之說明,未盡相符,已有事實與理由矛盾之違法。另原判決記載「嗣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凌晨五時許當場查獲葉國松、張鑫富及載滿工業廢棄物,正由張鑫富導引前往上開山坡地傾倒之王正強……」等情,理由欄則援引王正強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時之供述為判決基礎,說明「證人王正強於警訊及偵查中均證稱其於八十八(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凌晨五時許,自台北縣五股鄉以大貨車載運工業廢棄物,由一綽號『阿龍』之男子邀其到湖口鄉合法掩埋場傾倒,且到湖口交流道即有一部紅色車導引至現場傾倒」云云(原判決第三頁倒數第四至六行),但依卷內資料,王正強第一次警訊筆錄製作時間為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凌晨三時(偵字第五七八六號卷第十頁)。如果無訛,則王正強於該日凌晨三時許,即經警查獲,並製作筆錄,何以於同日凌晨五時許,猶能「載滿工業廢棄物,正由張鑫富導引前往上開山坂地傾倒」,致再度為警當場查獲,原因何在?實情究何?原審未詳予查明。又就卷附上訴人與戴國灶簽訂之整地契約書觀之,簽約時間為「八十七年七月八日」(偵字第五七八六號卷第十五頁),原判決援引為「上訴人與戴國灶訂定契約,並自『八十七年六月起』,提供該山坡地供人傾倒廢土(廢棄物)」等情之判決基礎(原判決第四頁第三至六行),證據理由,亦屬矛盾。㈡水土保持法係對一般土地之開發利用,應實施水土保持所為之規範;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則專對山坡地之保育利用予以規範,此由水土保持法第八條規定應實施水土保持者,包括集水區之治理,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山坡地之開挖整地,……等等。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則專對山坡地之經營使用,應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為規定,並不及於其他(該條例第九條)自明,故如在山坡地經營使用,而未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實施水土保持與維護,致生水土流失者,即應依該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論處,於此,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規定,乃為水土保持法之特別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及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前段之犯罪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均相同)。原判決竟認水土保持法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特別法,而依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處斷(原判決第四頁倒數第二行至第五頁第六行),適用法則,亦有未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法,非無理由,認應發回更審,期臻翔適。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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