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四○四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林茂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四○四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

年八月十五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一八四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第四百二十二條分別規定得為聲請再審對象者為「有罪之判決」、「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自明,此與非常上訴之有關規定並不相同,自無從比附援引。從而,不論對於程序上事項之裁定,抑或實體上事項之裁定(如單獨宣告沒收財產之裁定,參看本院民國三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刑庭庭長會議決議),均不得聲請再審。本件抗告人甲○○對於原審法院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二三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於法顯有未合,原審因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裁定駁回,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稱應比照非常上訴,對於實體事項之裁定亦得聲請再審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不能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林 茂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四○四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