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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四○六號

傷害致人於死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張信雄賴忠星張清埤洪清江李伯道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四○六號

再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駁回抗告

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一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因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張 清 埤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伯 道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四○六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人於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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