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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七六號

殺人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七六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駁

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二一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為裁定。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聲請必須合於程式,法院方得進而為其他實體上審查。本件抗告人甲○○對本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二二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於聲請再審狀證物名稱及件數欄載明「附件(二)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影印本」(見原審卷第二十四頁),然經遍閱全卷,並未見該判決影印本存在。究竟抗告人有無附具該項判決繕本,關係其聲請再審是否合於程式之認定,原審未予調查,遽為實體上裁定,尚有未合。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但原裁定既有上開不當,自應予以撤銷,由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七六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