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五七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五七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九五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六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本件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係於農曆春節前夕始收受判決正本,在春節連續假期中,上訴人無法申購上訴所需之書狀及呈請上級核准,加上申購物品之等待期約需一週左右,原審未扣除春節連續假期之期間,遽認上訴逾期,自屬判決違法云云。惟查原判決綜核卷內資料,認本件經第一審判決後,因上訴人押於台北縣土城市之台灣台北看守所,第一審法院乃囑託該所長官,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送達判決正本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按(見第一審卷第七三頁),則上訴人當時既押在第一審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所在地(即台北縣土城市)之台灣台北看守所,而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是其上訴第二審之期間,原應至八十九年二月十三日屆滿,惟該日適逢星期日,致其上訴第二審之上訴期間,順延一日,應至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屆滿,縱同年月四日至七日係農曆春節依法休假亦同,蓋該休假日係在期間中而非期間之末日,自不得予以扣除。詎上訴人於同年二月十四日始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具狀聲請第一審法院公設辯護人為其代書上訴書狀,致該公設辯護人延至同年二月十七日始為被告撰寫上訴狀,提起第二審上訴,其提起上訴之時間,顯已逾期,上訴人之上訴,自屬不合法。爰依法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於判決理由中記敍甚詳,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形。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斷於不顧,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自不得據為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