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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三五二號

盜匪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三五二號

再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駁回抗告之

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三○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按在監所之被告,可不經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三百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則該監所如不在法院所地者,自得扣除在途期間。本件再抗告人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收受原審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未經監所長官向原審法院提出抗告書狀,分別有送達證書及抗告狀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十三頁、第十五至第二十頁),則扣除在途期間八日,其抗告顯未逾期,原審未察,以其抗告逾期,裁定駁回其抗告,殊有未合,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將原裁定撤銷。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三五二號於民國 90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盜匪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