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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九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林奇福陳國禎李彥文陳重瑜黃秀得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九號

上訴人
黃 士 雄
上訴人
周 英 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 家 駿律師
被上訴人
蕭 勝 忠
訴訟代理人
黃 淑 琳律師

        江 肇 欽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連帶給付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黃士雄僱用之水電工人即上訴人周英江,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三時許,在坐落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二八五巷二八號房屋後之鐵架頂篷上為配接水管切割孔洞時,疏未注意電焊機切割時產生之火星溫度極高,易引燃鄰近物品,致電焊所生火花引燃伊所承租同巷二弄三五號一樓房屋附連倉庫之通風管壁內之黏膠,並延燒伊放置倉庫內之物品。伊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廠房油漆及冷氣設備更換費用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九千元、材料損失八十七萬九千四百元、賠償客戶半成品七十四萬一千元、停工二月支出薪資、房租及水電費共二十三萬一千元,合計二百十一萬零四百元等情,求為命上訴人如數連帶給付,並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敘)。

上訴人則以:周英江係在高處電焊,火花很快熄滅,不可能引起火災,伊不負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二百十一萬零四百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係以:被上訴人主張上揭時、地,因發生火災,燒燬伊置於倉庫內物品之事實,有火災證明書及現場照片等件附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可稽,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堪信為真實。依上訴人周英江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號刑事案件審理中之供述、證人即台北縣消防局火災調查科隊員許智凱於原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二三號刑事案件審理中之證言,及台北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之記載,可知系爭火災係因上訴人周英江於施工時,疏未注意鄰屋狀況而無任何防範措施,致電焊迸出之火花所引起。上訴人周英江於施工時既有上開過失行為,僱用人即上訴人黃士雄自有監督不周情事,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連帶負賠償責任,洵屬有據。查被上訴人主張其因系爭火災支出刺繡機修理費一百十一萬三千九百三十七元、廠房油漆及冷氣設備更換二十五萬九千元、材料損失八十七萬九千四百元、賠償客戶半成品損失七十四萬一千元、停工二月之薪資、房租及水電損失二十三萬一千元,及營業損失一百萬元,共受有四百二十二萬四千三百三十七元之損害,固據提出機器檢測損壞估價單、機器維修清單、契約書及應收票據明細表等文件為證。惟依照片所示,被上訴人之刺繡機僅受煙燻,無燃燒現象,被上訴人提出之機器檢測損壞估價單、機器維修清單,不足為刺繡機受損之證明,且其未舉證證明業績情形,請求停工之營業損失,亦屬無據。至廠房油漆及冷氣設備更換,乃火災後之必要善後措施,倉庫內堆放材料、半成品,已被燒燬,有現場照片及和解書可憑,工廠發生火災,勢必停工檢修,停工期間之薪資、房租及水電等支出,為不可避免之損失,故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其廠房油漆及冷氣設備更換費用二十五萬九千元、材料損失八十七萬九千四百元、客戶之半成品損失七十四萬一千元,及停工二月之薪資、房租及水電損失二十三萬一千元,共二百十一萬零四百元及加付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查認定事實應憑證據,原審認定被上訴人受有廠房油漆及冷氣設備更換費用二十五萬九千元、材料損失八十七萬九千四百元、客戶之半成品損失七十四萬一千元,及停工二月之薪資、房租及水電損失二十三萬一千元,共計二百十一萬零四百元之損害,並未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即命上訴人如數予以賠償,不無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黃 秀 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九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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