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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二七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呂潮澤白文漳陳世雄孫增同林開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二七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四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乙○○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在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六十九號十一樓住處,自任會首召集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民間互助會,在未經張金菊同意下,竟擅自以張金菊名義作為會員參加該互助會,並以張金菊名義繳納活會會款至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止,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訴書誤為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以張金菊欲投標之意思,在標單上偽填表示標息為新台幣(下同)三千八百元之數字,而向到場會員宣稱係張金菊之標單,而偽造成依習慣係表示張金菊願以所載標息標取會款之意思之以私文書論之標單一紙,提出參加競標以為行使並因而得標,收到三十八萬四千元,乙○○並繼續繳納死會會款至八十六年六月份時,始因受會員陳麗珠之破產牽連及利息支出而無法支撐宣布停會,足以生損害於張金菊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乙○○部分之判決,改判論處該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刑(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另就被告甲○○被訴部分,經審理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該被告犯罪,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該被告之科刑判決,改判諭知其無罪,固非無見。

惟查:一、原判決依告訴人代理人賴菊英之供述,認定甲○○所邀集八十三年十二月十日之互助會(即原判決附表所示第三組會)中,會員黃光明(參加二會)、何伯君、賴信亨等三人之四會均係收尾會款,並已悉數收清等情,然證人陳志彥於第一審證稱其於該第三組互助會,係以自己及妻名字共參加五會,已標取一會,餘四會為收尾會云云(見第一審卷第五十五頁);準此,除宋立輝指稱其尚有一活會外,至少尚有上開八個收尾會之活會。原判決理由謂「陳志彥所稱收尾會者係如(原判決)附表第

一、二組會,並非八十三年起會之第三組會」云云(見原判決第十三頁),其對於該第三組互助會是否確尚有陳志彥之四個活會,及如非活會,係於何時得標會款,並未予以調查釐清,自嫌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欠備。二、告訴人宋立輝於第一審提出支票及支票存根簿,陳稱該支票面額八萬元係五日會與十日會之活會款一起開云云,並經第一審當庭勘驗該存根簿之記載,認為無訛。該存根簿既明白載有一月五日會款三萬一千四百元、一月十日會款五萬六千元,再與其他款項相加減後,依餘款八萬元簽發同額之支票,且其中三萬一千四百元與五萬六千元合計共八萬七千四百元部分,並與原判決所認定宋立輝應繳如原判決附表所示第二組及第三組之會款及其合計金額一致,則該支票所載金額內,是否因再與其他款項相加減之故,而不得認屬宋立輝繳交之活會款,即饒有詳求之餘地。況其中倘載有宋立輝應給付其欠付乙○○之活會款,此何能反轉成為乙○○對宋立輝之借款,亦殊未明瞭。原審未審酌及此,竟徒以其中含有利息之記載,遽採信乙○○所辯係宋立輝借予款項等語,而為該被告有利之認定,並嫌速斷。三、檢察官於第二審上訴書,引用告訴人宋立輝之聲請狀,陳稱甲○○自為會首於八十六年五月十日另組二萬元之互助會,該告訴人參加一會,但繳交三次會款後,甲○○於八十六年七月即停標倒會,除該告訴人被倒六萬元外,甲○○仍繼續多收會員黃麗華繳至八十七年四月十四日止共十個月之會款,其自行為會首部分,亦涉犯詐欺及偽造文書罪嫌云云(見原審卷第十七頁)。原審對於上開所述部分,未察明其虛實,及說明何以毋庸審酌之理由,亦難昭折服。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原判決關於不另諭知乙○○無罪部分,既經檢察官起訴書指明與前開論罪部分有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應一併撤銷發回,附予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林 開 任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二七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