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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一七號

擄人勒贖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林茂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一七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擄人勒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駁回聲請再審之更審裁定(九十一年度抗更字第一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其經有罪之判決確定後,需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所示六款情形,始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而法律之廢止,並非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而聲請再審之法定事由。抗告人甲○○認懲治盜匪條例既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廢止,並經總統公布,則其已被判決確定之擄人勒贖案件即得再審云云,尚有誤會。因認其再審之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徒憑己見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林 茂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一七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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