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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五二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炳煌陳正庸韓金秀吳信銘徐文亮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五二號

上訴人
辰 ○ ○○○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 永 邦(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之法定複 代理 人 黃 鈵 淳律師被 上訴 人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 紹 松被 上訴 人 辛 ○ ○子 ○ ○寅 ○ ○丑 ○ ○午 ○ ○裕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金 開 鑫被 上訴 人 卯 ○ ○壬 ○ ○永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范 耀 琦被 上訴 人 丁○○○庚 ○ ○六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鄭 瓊 華被 上訴 人 甲 ○ ○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辛 ○ ○被 上訴 人 丙 ○ ○己 ○ ○戊 ○ ○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劉 曾 華被 上訴 人 乙 ○ ○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 雅 文律師葉 張 基律師被 上訴 人 鑫智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子 ○ ○被 上訴 人 巳 ○ ○

        癸 ○ ○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子○○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

國九十年十月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一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辛○○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原審八十八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九號),經第二審判決後,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辰○○○○○○○○○○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一號),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一併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徐 文 亮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五二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