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0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八四號

貪污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吳雄銘池啟明石木欽郭毓洲吳三龍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八四號

上訴人
丙 ○ ○
選任辯護人
陳 適 庸律師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丁 ○ ○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江 松 鶴律師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等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二審更

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0九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九四、一三六九五、一五一一二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七四九

二、七八九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丙○○、甲○○○、丁○○、乙○○○均係桃園縣桃園市市民代表會第六屆巿民代表,任期自民國七十九年六月至八十三年六月。桃園市公所於八十三會計年度預算中,按市民代表人數編列基層建設補助款預算,用以補助桃園市各級學校等急需工程及設備、教材採購,每一市民代表各有運用新台幣(下同)約一百萬元之基層建設補助款同意權。劉奕政(業經判刑確定)係桃園市鎮○街一七0號四樓理埔樂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理埔樂公司)之負責人,知悉桃園市桃園國民小學、龍山國民小學、文山國民小學、建國國民小學(下稱桃園國小、龍山國小、文山國小、建國國小)各急需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設備或器材。乃分別向桃園國小校長杜盛雄、龍山國小校長鄭碧娥、文山國小校長李彰奇、建國國小校長林丕建表示,可為其等學校代向市民代表爭取以基層建設補助款補助經費。即自八十二年九月間某日起至八十三年三月間某日止,與丙○○、甲○○○、丁○○、乙○○○商談,請求以其市民代表職務上所可運用之基層建設補助款,同意補助該附表所示學校所需之採購案經費。

並約定如各該採購案由理埔樂公司得標,劉奕政於事成後,給與丙○○、甲○○○、丁○○及乙○○○各採購案金額之三成款作為賄賂。上訴人等即出具同意書,同意以基層建設補助款補助各該採購經費。劉奕政取得同意書後,為前開國小製作相關預算書,由各該國小轉呈桃園市公所核備,經桃園市公所函復同意撥款補助後,各該國小即著手辦理有關採購案之比價作業。劉奕政為順利取得該附表所示採購案承作合約,及使比價程序形式上完備,乃先向民豐商業機器有限公司、文登商業機器有限公司、湯城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借得形式上比價必要之文件,嗣由理埔樂公司於各該採購案均以最低價得標。劉奕政如期施工完工交貨驗收後,即於八十三年三月至六月間,分別在桃園市河合西餐廳交付丙○○賄款三十萬元、在桃園市○○路一一二號甲○○○住處交付甲○○○賄款三十萬元、在桃園市○○路丁○○經營之東東保齡球館旁交付丁○○賄款三十萬元、在桃園市○○路站前大廈新光保險公司乙○○○工作處交付乙○○○賄款十五萬元(建國國小採購案部分,劉奕政交付乙○○○賄款十五萬元,文山國小採購案部分,只止於期約,劉奕政未交付賄款予乙○○○)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乙○○○部分之判決,改判論處乙○○○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並維持第一審論處丙○○、甲○○○、丁○○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之判決,駁回丙○○、甲○○○、丁○○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㈠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卷內與被告犯罪是否成立有關,且依法應予調查之證據,如未詳加調查,或雖已調查,仍未調查明白,則尚難遽為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認定。

原判決謂依理埔樂公司帳冊之記載,及證人即理埔樂公司會計簡彩鳳、員工向煥昇之證言,足認理埔樂公司確有支出如帳冊所載採購金額三成之款項,而以之作為上訴人等有本件犯行之依據(見原判決第十八頁第十三、十四行)。然稽之卷內資料,及依原判決所載,簡彩鳳於調查站及審理中供稱:系爭帳冊之記載,伊係依劉奕政之指示而為登載,內容涉及發給每一位技術員之獎金明細。帳冊中登載「三成」等字句,係劉奕政交代紀錄,劉奕政未解釋「三成」之意義,及說明其中原因;向煥昇於調查站及審理中證述:伊於理埔樂公司工作期間,一直覺得工作獎金太低,乃於八十三年三、四月間,不斷向理埔樂公司要求將工作獎金核算之方式列出,劉奕政始於同年五月初,請會計簡彩鳳將每筆案件之工作獎金表列登載給伊參考。系爭帳冊伊看不清楚,因相處不愉快,後來就離職各等情(見原判決理由二之㈣、偵字第一一六七0號卷第九至十五頁、原審更㈠卷第五二、五三頁)。則系爭帳冊之設置用意為何?是否係因計算理埔樂公司員工之獎金而作成?倘若系爭帳冊之記載,與理埔樂公司員工獎金之分配有關,如何謂身為該公司負責人之劉奕政絕無虛報其支出金額之可能?又依簡彩鳳、向煥昇所述,簡彩鳳係依劉奕政之指示而記載系爭帳冊,簡彩鳳、向煥昇並不知該帳冊所列款項實際支出情形。則簡彩鳳、向煥昇既謂其等並不知該帳冊所列款項實際支出情形,如何謂依理埔樂公司帳冊之記載,及簡彩鳳、向煥昇之證言,足認理埔樂公司確有支出如帳冊所載採購金額三成之款項,不無疑義。乃原審未就此詳予調查究明,即為前開推論,要嫌速斷,且有理由不備之違誤。㈡依原判決所載,劉奕政所經營理埔樂公司標得前開國小之採購案後,給付各該採購案金額之三成予上訴人等作為賄賂。如果無訛,則理埔樂公司與前開國小間就各該採購案所訂契約價格,似須高於實際價格三成以上,劉奕政始甘願為之。究竟其實際價格與契約價格比例如何?有無低價高報之情形?此與判斷上訴人等是否有前開犯行非無關聯,自須深入研求,並詳述理由。乃原審未就此詳加調查釐清,即逕行判決,難謂無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誤。本院前次發回意旨已詳細指明,原判決仍未就此詳予研求,其瑕疵仍然存在。

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八四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