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八九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八九號
- 抗告人
-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九
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更為裁定。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原審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在案。抗告人聲請意旨雖以,伊因罹患椎間盤移位、脊椎滑脫症,醫師建議儘快轉診至醫學中心作進一步檢查及治療,有馬偕紀念醫院台東分院診斷證明書可憑,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以利醫療云云。經查,抗告人提出之上開診斷證明書係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廿四日出具,距今已近八個月,另經原審函請台灣花蓮看守所查明抗告人病情,結果以「收容被告甲○○之病情,依本所特約醫師表示目前狀況穩定,無立即保外治療之迫切性,在本所先藥物治療」等情,有該所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花所衞字第○○○○○○○○○○號函在卷可稽,抗告人並無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茲查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固非無見。
惟查,依卷附原審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五日(九二)花分院洋刑為字第二一四二號函所載,略以「請惠予查明在押被告甲○○於入貴所時有無陳報病情,如有,係何種疾病,而此種疾病是否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並請檢送該員入所時身體檢查之資料過院。
」等語,並未言及抗告人主張渠患有「椎間盤移位、脊椎滑脫症」病情。而台灣花蓮看守所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花所衛字第○○○○○○○○○○號覆函,謂「收容被告甲○○之病情,依本所特約醫師表示目前狀況穩定,無立即保外治療之迫切性,在本所先藥物治療。」「檢送收容被告甲○○入所時身體檢查表影本乙份。」等詞,僅泛言抗告人病情穩定而已,亦未詳述抗告人是否患有「椎間盤移位、脊椎滑脫症」病症,其病情如何,語焉不詳;另上開身體檢查表亦無此病情之記載。則抗告人所陳患有上述病症究否實情?是否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根本無從研判。原裁定據此認定抗告人「並無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而駁回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理由顯欠完備,亦嫌率斷。抗告意旨,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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