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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五號

傷害致人於死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五號

抗告人
甲○○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

右抗告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

七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一八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而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所得補正,如確具聲請再審之理由,僅能另行依法聲請。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五號傷害致人於死一案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原判決(第二審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是其聲請不符法律上之程式,乃以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僅謂其無經濟能力請人代筆,請法內施恩准其再審等語,泛指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五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人於死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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