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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謝俊雄陳世雄蘇振堂吳信銘徐文亮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89之
選任辯護人
陳萬呈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二六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五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十一時五十分許,與一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乘一輛機車,在高雄市○○○路一九○巷六七號前,趁王郭昭娥騎腳踏車未注意之際,由其中一人(坐在後座)下手,從後搶奪王郭昭娥所有置於車前菜籃內之皮包一個(內有現金新台幣一千元、身分證、行車執照、鑰匙及NOKIA手機等物,手機機身編號000000000000000),得手後逃逸。嗣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經警持搜索票在上訴人住處搜得前開手機而查獲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諭知上訴人無罪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對於身體、住宅之搜索,為嚴重侵犯人民身體自由、居住安寧、隱私及財產權之行為,故執行搜索時,自應遵守刑事訴訟法有關之規定,且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始符該法保障人民不受非法及不當搜索之意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下稱楠梓分局)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執以在上訴人住處搜索之搜索票,其上記載之受搜索人及搜索處所分別係「王淑娟」及「高雄縣大寮鄉○○路123之39號 」(見聲羈字卷第一八五○號卷第十四頁),上訴人及其住處「大寮鄉○○村巷○路八十九之四十二號」並非該依法搜索之客體,楠梓分局對上訴人及其住處所為之搜索,即與無搜索票之搜索無異;又搜索筆錄上並無上訴人出於自願性同意搜索之記載(見前引卷第二三頁),則楠梓分局對上訴人及其住處實施搜索是否合法?關乎所實施之扣押適法與否之待證事實,自應依法詳加查究並於判決內敘明其理由。又刑事訴訟之目的,固在發現真實,藉以維護社會安全,然其手段仍應合法純潔、公平公正,以保障人權。因之,執法機關違反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執行搜索,因而取得之證據,以及依各該證據所發現之其他衍生證據,應否排除其證據能力,自應就執行之司法警察(官)違背該法定程序之主觀意圖、客觀情節、侵害犯罪嫌疑人權益之輕重、對犯罪嫌疑人在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以及該犯罪所生之危害、禁止使用該證據對於抑制違法蒐證之效果,與司法警察(官)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等情形,本於人權保障與社會安全之均衡精神,依比例原則具體認定之。

原判決就楠梓分局扣押之機身編號000000000000000之NOKIA手機等是否為違法搜索所得,未予具體審認,復未進一步斟酌上開所述情形,本於人權保障與社會安全之均衡精神,依比例原則具體審認上開證據應否排除其證據能力,遽採為判決之基礎,自非適法。㈡、原判決以王郭昭娥係於九十年二月五日被搶奪內有上開手機等財物之皮包,上訴人則供稱其係於同年一月中旬在路旁向人購買而持有該手機云云,顯見購買之說不實而不予採信。惟上訴人在第一審審理羈押之聲請時,即供稱其係在「九十年農曆一月中旬」購買,經訊以:「為何記得當時農曆日期?」時,答稱:「因為我平常都使用農曆」(見聲羈卷第五頁),倘屬不虛,其所辯稱購買該手機之時間即有可能係在王郭昭娥被搶之後,實情為何?關涉上訴人所辯能否採信,為明真相,并維公平正義,自應就其上開所辯詳加究明。又楠梓分局以王郭昭娥被搶手機之機身編號000000000000000號,而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查詢通聯紀錄,該公司所回覆通聯紀錄之機身編號則為000000000000000,與王郭昭娥被搶手機機身編號不同,何以楠梓分局竟能循線查獲王淑娟再查獲上訴人?原審亦未併予釐清,根究明白,并均於理由內為必要之說明,遽以上訴人持有王郭昭娥被搶之手機,即認係上訴人共同搶奪所得,尚嫌速斷,並有理由欠備之可議。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徐 文 亮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