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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八二號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紀俊乾黃正興劉介民陳東誥趙文淵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八二號

上訴人
甲OO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九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少連偵字第一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OO教唆乙OO發起「竹聯幫雷堂牛睪組」犯罪組織時,固尚未滿十八歲,然渠等發起進而成立並指揮該犯罪組織,在未自首宣告退出或解散該犯罪組織前,仍屬犯罪行為之繼續。經查上訴人自偵查至第一審審判中,並未自首脫離其所屬犯罪組織,自動或解散該犯罪組織,則其犯罪行為仍屬在繼續實施中,而本件警方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搜索上訴人住宅,同年十一月八日移送檢察官偵查,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五月六日提起公訴,第一審受理訴訟日期為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嗣於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判決時,上訴人已滿十八歲,且其犯罪行為至第一審法院判決時,仍在繼續實施中,並未終了,則上訴人「行為時」既已滿十八歲,非屬少年,即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三條規定案件應先移送少年法院處理之情形不同,少年法院亦無先議權;第一審誤認同案被告乙OO組織「竹聯幫雷堂牛睪組」之時間為八十七年十月間,而吸收成員至八十八年三、四月間止,是上訴人犯罪時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應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之。上訴人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由少年法院行使先議權,決定究應依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抑或裁定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本件未經少年法院行使先議權,公訴人逕向第一審法院提起公訴,顯係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顯有違誤,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部分之不當判決,發回第一審法院等情。固非無見。惟查:(一)按「犯罪組織存在,法律所保護之法益,即有受侵害之危險,自有排除及預防之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乃以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達成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個人法益之目的。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之參與犯罪組織,指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而不問參加組織活動與否,犯罪即屬成立,至其行為是否仍在繼續中,則以其有無持續參加組織活動或保持聯絡為斷,此項犯罪行為依法應由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之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若組織成員在參與行為未發覺前自首,或長期未與組織保持聯絡亦未參加活動等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犯罪組織者,本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前段:『凡曾參加叛亂組織者,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組織以前,自應認為係繼續參加』,係針對懲治叛亂條例所為之釋示,茲該條例已經廢止,上開解釋併同與該號解釋相同之本院其他解釋(院字第六六七號、釋字第一二九號解釋),關於參加犯罪組織是否繼續及對舉證責任分擔之釋示,與本件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予變更」等語。司法院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釋字第五五六號著有解釋在案。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與同案被告乙OO發起進而成立並指揮該犯罪組織(檢察官僅起訴上訴人為教唆犯,詳後述),在未自首宣告退出或解散該犯罪組織前,其犯罪行為仍屬繼續。茲上訴人自偵查至第一審審判中,從未自首脫離其所屬犯罪組織,自動或解散該犯罪組織,其犯罪行為仍在繼續實施中」等語,與司法院上開解釋意旨不符,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二)刑法關於教唆犯係採獨立處罰主義,教唆犯應以教唆行為終了,為教唆成立之時,非以被教唆人實行犯罪行為或迄犯罪被查獲時,為教唆犯成立之時。本件檢察官僅起訴上訴人教唆乙OO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發起指揮犯罪組織罪。原判決亦認定上訴人於八十七年五月間教唆乙OO發起、指揮「竹聯幫雷堂牛睪組」犯罪組織,則其於教唆行為終了時,犯罪行為即已成立,並無繼續犯之適用。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自教唆乙OO犯罪至第一審法院判決期間,均屬犯罪行為之繼續,其法律之見解亦屬可議。以上為上訴意旨所指摘及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趙 文 淵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八二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