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一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一號
- 抗告人
- 乙○○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甲○○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二五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對於確定判決始得聲請再審,對於裁定,並無得為再審之規定,抗告人對原審駁回其對被告甲○○等交付審判之裁定聲請再審,為法所不許,因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再審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任意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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