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職字第六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職字第六五號
- 上訴人
-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被告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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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擄人勒贖案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二四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應更正為「本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六號暨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㈤字第一四五號關於甲○○部分之判決均撤銷,由台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理由欄第十三頁第四行第八字至第二十五字應更正為「自應將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關於被告(甲○○)之部分撤銷」。
理由
本件上訴人前以本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六號暨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㈤字第一四五號關於被告甲○○部分之判決違背法令,第五次提起非常上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二四號判決,認非常上訴指摘之事項為有理由,且上開確定判決於被告不利,為維持其審級利益,因予撤銷並由台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揆之非常上訴及本院判決之本旨,均係指上開確定判決關於採憑其他共同被告所為之陳述,作為不利於被告(即甲○○)證據部分違背法令而言,為期文義明確,爰更正文字簡略之處,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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