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七六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七六四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二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二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甲○○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因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因而致人於死罪刑(處有期徒刑十年二月),固非無見。
惟查: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與被告被訴事實有關之證據,應從各方面詳予調查,以期發現真實,苟有與待證事實相關之證據尚未查竣,即難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判斷。依卷內資料,被害人係遭上訴人毆打後,經證人洪秀春送往國軍八0二醫院急救,嗣轉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長庚醫院)加護病房繼續治療,復轉至大千醫院,終因「敗血症」死亡,雖原審送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結果,認「黃蘇柳枝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於自宅遭偷竊及行搶過程頭、頸、肩部遭鈍挫傷,因受傷至神智改變、顱內出血、氣管插管、呼吸困難、氣管切開術之手術實施、呼吸衰竭,有其連續及無間斷性,後續併發肺炎、敗血症為常見死亡前休克併發症之結果等,支持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之受傷至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死亡有因果關係」,有該所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法醫理字第0九五000二六四二號函附法醫所(九五)醫鑑字第一一五六號鑑定書可稽,國軍高雄總醫院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醫慈字第0九五0000九一四號函,亦稱:黃蘇柳枝當時經送該醫院就診時,昏迷指數只有九分(滿分十五分),生命狀態不穩定,急診檢查後,即送加護病房治療,此與其當天所受外傷有因果關係等語,然高雄長庚醫院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九五)長庚院高字第五三三九一號函載稱:「(黃蘇柳枝)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因其鼻胃管有出血現象,又轉入本院急診,並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轉至急診加護病房繼續治療,至九十四年十月五日病情穩定後,轉至大千醫院繼續治療」,似謂黃蘇柳枝自高雄長庚醫院轉至大千醫院治療時已「病情穩定」,此與大千醫院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大千業字第九五00七號函所述:病人黃蘇柳枝於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自高雄長庚醫院轉入大千醫院治療,到院時意識不清使用呼吸器,因肺炎、泌尿道感染合併敗血症,經抗生素及必要之積極治療後仍無效,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死亡等情,並非相符;且證人即國軍高雄總醫院醫師呂慶祥於原審證述:黃蘇柳枝在該醫院治療後,外傷部分逐漸恢復當中,瘀血腫慢慢消退,黃蘇柳枝之內科部分不算是重症等語(見原審卷第六三、八九、一一八、一三五、一
三七、一九四頁)。上訴人為此於原審狀陳黃蘇柳枝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轉院時外傷瘀腫已慢慢消退,病況穩定,不需積極治療,而可以轉院,其後因肺炎、泌尿道感染合併敗血症死亡,與其傷害行為無因果關係云云,並以前揭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書記載黃蘇柳枝無中風病史,與卷內資料不符,質疑其鑑定結果之正確性(見原審卷第二0五、二0七頁)。參酌上述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書載稱「(黃蘇柳枝)無中風史或神智障礙病史等無神智異常之記述,支持遭竊之前應無重大疾病」,復於鑑定結果欄稱「(黃蘇柳枝)患有糖尿病、高血壓,但似身心健康,無重大疾病,其受傷死亡與高齡有關」,黃蘇柳枝之曾罹患中風一節,是否並無影響於該鑑定結果,亦非無疑問。原審就上述疑竇未進一步查究釐清,認被害人黃蘇柳枝之死亡與上訴人之重擊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遽行判決,自嫌速斷,難昭折服。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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