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三八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三八號
- 抗告人
- 甲 ○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五年度聲再字第一四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對原審七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七七號判決聲請再審,惟該案經上訴後,由本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一號判決,以上訴無理由而駁回,是確定判決為本院判決,抗告人對未確定之該原審判決聲請再審,自非合法。另其對本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三號裁定聲請再審,亦因對裁定不得聲請再審,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因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駁回抗告人之再審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任意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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