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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0六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呂潮澤孫增同趙文淵吳燦陳東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0六0號

上訴人
甲○○○○○○○○ ○○○○ ○○○○○
上訴人
(選任辯護人 劉緒倫律師

      李宗輝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七0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為加拿大人,竟因圖英國籍成年男子MICHAEL RICHARDSON(另案偵辦中)所提供美金一千五百元之報酬,而與MICHAEL RICHARDSON共同基於運輸及私運第二級毒品進入台灣地區之犯意聯絡,先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間,在MICHAEL RICHARDSON之居所收取美金二萬元,即於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自台灣搭機前往加拿大,購得大麻六包(淨重二千零五十點三六公克)及貓飼料、貓籠一個,其所收取之美金扣除支付運費、機票、購買大麻及其掩飾物、包裝物,獲得一千五百元為報酬。上訴人並將大麻六包藏放於貓飼料袋內,連同貓籠一同委託加拿大維多利亞市內之優比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UPS公司)運送來台,其本人並自加拿大搭機於九十五年六月五日抵台,而不知情之UPS 公司工作人員,於接受托運後,亦將大麻運抵桃園國際機場,同年月二十二日十五時三十分許,UPS 公司安全部專員馬毅君在桃園國際機場華儲優比速 UPS快遞貨物專區進行自行查核時,以X光檢查儀掃描托運物品,發現可疑,遂通知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及台北關稅局共同派員處理,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六包(淨重二千零五十點三六公克),旋即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於同年月二十六日十七時三十分許,由警員喬裝 UPS公司送貨人員,至台北市○○○路四七五號送貨,經上訴人親自簽收後,警方即出示並交付拘票,拘提上訴人到案,另扣得其所有供聯絡 UPS公司交貨事宜之行動電話一支,而查獲上情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法院依想像競合犯之例,論處上訴人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收受MICHAEL RICHARDSON所交付之美金二萬元,上訴人搭機返回加拿大用以購買大麻及其掩飾物、包裝物,再將大麻六包藏放於貓飼料袋內,連同貓籠一同委託UPS 公司運送,上訴人因上開行為獲取美金一千五百元為報酬等情,若上情屬實,上訴人既有販入大麻,再運送來台交付,並藉此營利,所為是否與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相當,並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判決就此置而不論,且未說明理由,已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本條規定,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者,其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運輸毒品等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貫徹政府查禁煙毒之決心,以符立法本旨。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向MICHAEL RICHARDSON收取美金二萬元,而搭機返回加拿大,購買大麻等物,而犯運輸毒品罪,則上訴人因運輸毒品犯罪所得財物共為二萬美金,原判決竟以上訴人因而獲利美金一千五百元等情,因而僅諭知沒收美金一千五百元而已,自屬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六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趙 文 淵

法官 吳   燦

法官 陳 東 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六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0六0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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