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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三一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謝家鶴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劉介民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三一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八0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二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觀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之十、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第一審係依協商程序而為科刑判決,依首開說明,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第三審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劉 介 民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三一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