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0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0號
- 聲明人
- 甲○○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延長羈押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職字第四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以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七三號駁回上訴確定),經本院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因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乃裁定延長羈押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主張渠並無羈押必要,應予具保云云,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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