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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八0九號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莊登照黃一鑫林秀夫徐昌錦許錦印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八0九號

上訴人
甲○○
選任辯護人
高進棖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交上訴字第三一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為博益青果商行之貨車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十一時五十分許,駕駛八八○─QK號大貨車,沿投一三一線(起訴書誤載為三一線)由水里鄉往魚池鄉方向行駛,途經水里鄉新興村帝君巷五十八之五號前時,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應依速限行駛;且不得任意變更車體及變更後視鏡,以維護來往人、車之安全;依當時天候晴,有自然光,路面為乾燥無障礙之柏油路,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而以超過四十公里之速度行駛。適王登風(經原審判刑確定)駕駛NX─五五一五號自小貨車迎面而來,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超速超越雙黃線而偏駛至對向車道,致兩車擦撞,大貨車之改裝後視鏡鉤倒小貨車後方之簡易蓬架,造成蓬內之賴萬生受有胸部挫傷合併胸內出血、腦水腫及後胸腔出血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延至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零時許,因心肺衰竭不治死亡;上訴人於肇事後自首犯罪,案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偵查起訴,因認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刑,為無不合,予以維持,並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㈠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須實際存在,就該案卷宗不難考見者,始克當之。倘判決書內所記載之證據,與卷內資料不相符合,自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誤。原判決係以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㈠所載:上訴人之肇事路段速限為四十公里,並以上訴人於警詢中迭次供承:肇事時其車速約為四十至五十公里等情,為上訴人論罪之部分依據(見原判決第二頁)。但查上開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只載明王登風轉彎時之速限為四十公里,對於上訴人上坡路段之速限並未加記載(見相驗卷第四頁),原審以王登風轉彎時之速限為上訴人速限之依據,認定事實顯與卷內資料不相符合,自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誤。㈡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左列規定: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在郊外道路時速不得超過六十公里。

但在未劃設車道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市區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郊外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依卷附之照片所示,肇事路段為郊外道路,且道路劃有車道線或行車分向線,如上開證據資料屬實;上訴人之車行路段,除因特定事由為特定之限速外,其通常之速限應為六十公里。上訴人行車之速限如何,事實尚欠明瞭,自有查明釐清之必要。㈢原判決審視卷附之照片,並依台灣省南投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以上訴人所駕駛之大貨車之後視鏡及車斗有明顯改裝,以認定大貨車車斗明顯寬於車頭,後視鏡為能觀察後方情況,只得再加寬裝設,超越車斗寬度,而行駛在二線道又無路肩之狹窄路段,自有危險性等語。但大貨車全寬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八條所明定。是上開改裝後之全車寬若未超過二點五公尺,則上開改裝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是否存有相當因果關係,即待查明釐清,乃上訴人之選任辯護人於原審主張應為實際測量,否則應排除採為本案之犯罪證據等語(見原審卷第三四頁)。原審未為必要之調查,亦未說明不予調查之理由,遽為判決,自有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該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林 秀 夫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許 錦 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八0九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