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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七九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林增福邵燕玲張清埤陳世雄蔡國在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七九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顧立雄律師

      王龍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選上訴字第一八六七號,起訴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為前苗栗縣議會議長,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間某日,決定參加九十四年底之第十六屆苗栗縣第五選區之縣議員選舉,為求順利當選,竟基於投票行賄之犯意,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由其妻黃雪美至苗栗縣頭份鎮廣興茶行,訂購每盒售價新台幣(下同)四百元之茶葉禮盒一百盒(內有半斤裝茶葉二罐);另於九十四年二月間某日,向不詳店家購得售價約三百餘元之XO洋酒禮盒多盒,作為拜訪該鎮有投票權之選民時之賄賂禮物,以尋求選民之支持。被告並自九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同月二十九日止,連續駕車載送前開禮盒,前往該鎮各里拜訪選民七十餘人,並逐一贈送上開洋酒或茶葉禮盒,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嗣於同年八月三十日經查獲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云云。經審理結果,仍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按:提前賄選之行為,雙方於行賄、受賄當時,均預期於有意參選之人成為候選人後,再由受賄之主體即有投票權之人履行投票選舉該特定候選人之約定條件,而完成其犯罪行為。故於行賄、受賄時,縱候選人尚未登記參選,惟於日後該有意參選者成為候選人;受賄者成為有投票權人之時,犯罪構成要件即屬成就,並不因其賄選在先,而影響犯罪之成立。原判決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係以:依調查之結果,「被告甲○○固有上揭拜訪有投票權之人、致贈禮盒等行為,惟彼時尚未開始登記參選,被告當時縱有參選意願,仍在選前之規劃階段,距離登記日、投票日尚有相當時日,而依台灣之人情文化,親友間送往迎來、商業活動間之宴客、聚餐、送禮,均為日常生活之正當交誼,豈可能因被告有意願參選縣議員而全部停止?被告辯稱:其當時只是去拜訪親友,並無行賄意圖等語,核與常情無違,則被告所為,既查無證據證明其主觀上有投票行賄之犯意,客觀上亦無證據證明有何交付不正利益予在上開第五選區內有投票權之人,自難論以投票行賄罪」等由,為其主要之論據(見原判決第十九至二十頁,理由肆之六)。然查原判決既採信證人陳碧貞之證詞,認被告於九十四年三月間起,曾數次在金盛源餐廳等公共場合,表達參選縣議員之意願,並請求在場人士支持等情屬實(見原判決第八頁,理由肆、四㈠之⑶),且依卷內資料,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伊自九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起,開始拜訪苗栗縣頭份鎮之民眾,徵詢受訪者有關伊參加選舉之意見,並對伊筆記本上打勾註記之受訪者致贈茶葉或洋酒禮盒;伊有對該鎮鎮民徐金泉說,如果伊有機會出來參選,請他多幫忙等語(見選偵字第一二號卷第十六至十八頁);而被告果於九十四年十月三日登記為苗栗縣第十六屆縣議員選舉第五選區之候選人,亦有該縣選舉委員會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苗縣選字第0九四0九0一三五六號函可稽(影本見第一審卷第一五九頁)。上開證據資料如果無訛,則被告致贈茶葉、洋酒禮盒之時間雖在九十四年八月間,當時前揭選舉之法定競選活動,縱然尚未正式開始,惟被告既已對外表明參與競選之意圖,自應就其餽贈物品之時間、對象、價值等客觀情事,資以判斷其有無賄選之犯意?所餽贈之禮品,與收受者之投票權行使或不行使之間,有無對價之關係?原審就此攸關被告應否成立賄選罪責之重要事項,未參互斟酌、綜合研判並詳加論斷,遽為無罪之判決,自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以指摘,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H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蔡 國 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七九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