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九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九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一一七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本件抗告人甲○○對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一二一號誣告案件,以審判長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聲請該案審判長迴避,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後,提起抗告,茲該案件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判決,有該案判決書可稽,該案件既已審理終結,脫離原審法院之繫屬,則抗告人之抗告已無實益,難認其抗告為有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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