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一號

貪污等罪聲請合併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謝家鶴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黃一鑫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守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貪污等罪案件,聲請合併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數同級法院繫屬之案件相牽連,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有不同意者,由共同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規定,限於各該法院對各該案件,均有事物管轄權,始得為之。聲請人甲○○聲請合併由台灣高等法院審判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一一六號聲請人賭博案件,屬簡易程序案件,台灣高等法院並無事物管轄權,該院不同意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函請與其受理之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九三號聲請人貪污案件合併審判,尚無不合。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合併審判,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黃 一 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一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罪聲請合併審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