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8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0九三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洪文章王居財郭毓洲黃梅月邱同印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0九三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更㈡字第三一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0五三、二二九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有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量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固非無見。

惟查:㈠、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係有志交通貨運有限公司(下稱有志公司)負責人,有意承作台灣省菸酒公賣局(現已改制為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賣局)板橋分局民國八十九、九十年菸酒運輸工作,因有志公司車輛不足,不具備廠商投標資格而無法參與投標,遂向合發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合發公司,代表人為連麗招,現更名為連薇粧)之實際負責人許文山,及威力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力公司)代表人曾賜寬借牌參與投標,經許文山、曾賜寬應允後,分別將投標所需資料交予上訴人,並默示同意上訴人代刻合發公司及連麗招、威力公司及曾賜寬之印章以參與投標。上訴人取得所需資料後,以該等公司名義分別參與公賣局板橋分局菸酒運輸甲、乙線之投標等情。如果無訛,許文山、曾賜寬是否有權代表各該公司為前開事項之授權?若然,其授權是否僅限於使用該二公司名義,提出投標單參與投標,對於不符規定之招標流程或不符資格者之參與投標,或機關審標、決標,則不得以各該借標公司之名義提出檢舉、異議或申訴,尚非無疑。上訴人於原審辯稱其獲授權參與投標,借標廠商非僅限於授權提出標單投標而已,其他對於採購流程中,包括對於公告、審標、決標等不符規定之異議、申訴,及得標後之簽約,均應包括在授權範圍之內,始能達投標之目的。伊發現得標廠商違反投標條件,以同意借牌投標公司之名義繕寫申請書、異議書、陳情書向有關機關檢舉得標廠商違反招標規定,應撤銷決標,乃在招標過程中行使投標人之權利,應包括在借標廠商授權範圍之內,不能論以偽造文書罪等語;似與常情無違,原判決對於上訴人此項有利之辯解既未採納,復未說明不予採納之理由,尚嫌理由不備。㈡、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規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又刑法上偽造文書之成立,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特別要件,若其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並不足以生損害之虞者,尚難構成本罪。合發及威力公司既同意上訴人借牌投標,則上訴人以借標廠商名義,向有關機關檢舉得標廠商資格不合規定,請求撤銷決標,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後續決標作業,如其檢舉、異議之內容屬實,能否謂非行使參與投標者之權利,且無助於維護政府機關採購案之公平性?是否有足生損害於合發、威力公司及機關採購公平之虞,尚非無疑。原判決未予釐清論明,遽論處上訴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同有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仍有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之原因。至原判決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併予發回更審,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H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黃 梅 月

法官 邱 同 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0九三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