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九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九號
- 聲明人
- 甲○○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第三審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0九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Q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九號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第三審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0九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聲明駁回。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Q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