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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九號

偽造有價證券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花滿堂黃正興陳東誥林錦芳洪昌宏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九號

聲明人
甲○○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第三審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0九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洪 昌 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九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