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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0四八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石木欽洪佳濱韓金秀段景榕周煙平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0四八號

上訴人
甲○○
選任辯護人
周彥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九八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二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甲○○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本件在證人李杏瑜之租住處房間查扣大麻葉成品一包(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四四三號影印卷第二十九頁)。該大麻葉如經烘乾,即可供捲煙使用,應屬製造完成。該大麻葉是否係上訴人摘採大麻植株上之葉子加以烘乾製造?抑或以何種途徑取得而持有大麻(葉子)?此與上訴人有無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至有關係,原審未加調查,僅就查扣之大麻葉諭知沒收銷燬,自有調查未盡之違法。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製造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罪之「製造」,係指就原料、原素予以加工,使成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大麻屬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栽種與製造不同,製造大麻係將栽種成長後之大麻葉予以加工,使成易於吸用之製品而言。大麻之幼苗或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此由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觀之即明。原判決以扣案之大麻株四十五株,經檢驗有大麻成分,性質屬第二級毒品,因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亦有未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周 煙 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0四八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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