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簡聲字第11號
- 聲請人
- 李厚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秀月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36號、107年度台簡上字第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即上述事件各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台簡聲字第11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秀月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36號、107年度台簡上字第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即上述事件各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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