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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三號

請求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葉勝利阮富枝黃義豐袁靜文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三號

聲請人
呂水波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通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七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蔡奉典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救字第一六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三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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