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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九五號

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劉福來陳重瑜吳麗女鄭雅萍陳國禎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九五號

再抗告人
江木清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度抗字第五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相對人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司法事務官撤銷桃園縣大溪鎮○○段坑底小段四三一-一、四三一-二、四三一-三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塗銷查封登記之處分(下稱系爭撤銷啟封處分),聲明異議,經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後,提出異議,復經桃園地院裁定駁回,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桃園地院依再抗告人之聲請,就系爭建物所為之假扣押執行程序,因該等建物之查封登記經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下稱大溪地政所)於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依桃園地院之啟封處分予以塗銷,已告終結,而無從撤回或撤銷。故於翌日始送達大溪地政所之系爭撤銷啟封處分,無法使已失效之查封效力恢復。乃桃園地院司法事務官為系爭撤銷啟封處分,該地院以司法事務官所為撤銷查封裁定有確定前供擔保停止執行之記載,維持該撤銷啟封處分,駁回相對人之異議,顯屬不當。因而將桃園地院司法事務官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駁回聲明異議之處分及該地院駁回相對人對此處分異議之裁定廢棄,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錯誤之情事。按假扣押之執行程序,以假扣押之標的脫離假扣押之處置,即為終結,並不以將假扣押標的交付執行或撤銷假扣押為限。系爭建物在系爭撤銷啟封處分到達大溪地政所前,已經塗銷查封登記而啟封,為原法院確定之事實。而該建物既經啟封,自已脫離假扣押之處置,依上說明,原裁定謂系爭建物之假扣押執行程序於該建物啟封時終結,即無違誤。又假扣押之執行程序一旦終結,即無法回復,故於啟封時已告終結之系爭建物假扣押執行程序,不因桃園地院司法事務官及再抗告人嗣後撤銷啟封或聲請假執行,而認其尚未終結,並延至假執行時始為終結。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要難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國 禎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九五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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