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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八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劉福來陳重瑜吳麗女鄭雅萍陳國禎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八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峯海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國 禎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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