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七七號

請求回復所有權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許澍林吳麗女袁靜文鄭雅萍黃義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七七號

抗告人
彭耀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馮智虹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度抗字第一八三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原法院以:抗告人於民國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對該院同年月十日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代理人,亦未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經該院於同年二月八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十四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爰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再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有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M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義 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一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七七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回復所有權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